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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案件中,双方在《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在180日之内和逾期超过180日这两种情形下双方的权利义务,该内容并没有违反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即该条款合法有效,因而卖方逾期交房后,买方完全可以按照该条款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在法律实务中,还有另一种约定逾期交付责任的形式,即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宽展期和宽展期届满后的责任。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交房,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天交房宽展期,宽展期内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宽展期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。有些法院(例如: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)认为,该约定改变了合同主文中关于交房期限的约定,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的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第(二)项之规定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更多的法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《合同补充协议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。
例如,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认为,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,原告对被告提请其注意的行为还进行了确认,上述格式条款并不具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。此外,宽展期过后被告未交房的仍需承担违约责任,该格式条款的约定也没有免除被告的责任、排除原告的主要权利,应为有效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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